通知公告

教育部规定高校教师“红七条”内容
2015年03月09日 发布单位: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

 

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:

1、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
2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3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4、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5、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6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7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版权所有©西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  管理登录 甘公网安备62010502000939号 陇ICP备17000462号-1